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无住所个人个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公布了新个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以下统称“无住所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公告指出,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 , 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也按照上述规定确定所得来源地。
公告明确了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方法。其中,无住所个人为非居民个人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 90 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 天但不满 183 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按照公告规定计算的当月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单独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 6 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